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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大学生不必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时间:2007年7月24日 作者:
小殷是一名外地大学生,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服务三年的协议。此后,公司为他办理了上海户口。一年后,小殷辞职。公司以落实户口是公司的特殊待遇为由,要求小殷支付违约金2.1万元。小殷不服,将“老东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小殷的诉请,判定小殷不必支付违约金。

  小殷是上海市某高校2004届研究生,毕业后进入一家软件公司就业,与公司签订了服务三年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公司负责为小殷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小殷若在服务期内擅自离开公司将赔偿违约金3万元。

  2005年,小殷辞职离开了公司。软件公司以小殷违约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小殷支付违约金2.1万元并获得支持。小殷不服,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不支付违约金。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为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上海户籍是否属用人单位提供的一种特殊待遇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殷告诉法官,他在离开前一个月就按规定向公司提出了辞呈,公司也批准了,因此不存在违约情况。同时他认为,落实户口并不是公司给的特殊待遇。应届毕业生能否得到上海市户口,主要取决于上海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毕业生的自身条件,公司仅仅是办理手续而已,并且公司在办理户口时也未支付与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3万元相应的对价。

  被告公司认为,公司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声誉,才具有为外地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上海户籍的能力,并在接收小殷后通过努力为他办理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因此公司实际上是付出了努力,相对于其他未解决上海户口的毕业生而言,这是一种特殊待遇。为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都已明确约定,原告提前辞职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而本案中,被告公司以办理上海户口落户手续作为提供的特殊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能否办理上海市户籍,需符合《2004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办理上海市户籍工作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而这些基本条件和具体要求中,除与符合条件的在沪企业、事业等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项外,其余条件和要求均与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本人的知识结构、学历、毕业院校等相关情况有关。因此,对于与符合条件的在沪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来说,其是否能取得上海市户籍,更主要的是取决于其本人的素质和相关条件,并经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约定三年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的相关内容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相悖,于是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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